受委托维修摩托艇 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围绕着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死否有过错、孙损失大小等方面来进行处理,海上事故大致也如此。日前,魏某受委托去检测维修一部摩托艇,没想到的是,在海面上试艇时却出现了意外,发生了溺水身亡的悲剧。随后,其家人将委托其前往维修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委托维修摩托艇 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2013年2月中旬,魏某受被告某公司员工简某委托,第二天来到三亚市维修一艘由该公司销售给另一案外人的摩托艇。在维修期间,魏某在一次试艇过程中突然出现意外,结果溺水身亡。
魏某的家人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诉称,魏某来三亚维修摩托艇系基于简某的职务行为,该公司应当承担其职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0多万元。
该公司称,原告所称魏某维修摩托艇的时间,正是该公司的春节放假期间,其当时已停止一切对外业务,不会委托或授权任何人进行与工作有关的事项。魏某不是公司员工,其从未委托也没有让简某委托魏某去维修摩托艇,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还称,原告未能证明魏某的死亡是在维修时发生,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在海上试艇的危险性,而魏某在海上试艇时没有采取穿戴救生设备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魏某应对其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 公司赔偿八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中旬的一天,一位客户将摩托艇故障情况告知了简某,由于摩托艇出现保修范围内的故障且在保修期内,对方要求派人维修。同日,简某电话委托素有来往的魏某前往该客户处,对摩托艇进行检测维修。事发当天,正在试艇的魏某突然发生意外,其试艇时未穿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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