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游艇缺船检手续被叫停
安徽省城滨湖新区有了巢湖一景,于是成了旅游热点。大永(化名)等人作为巢湖边的居民,看中了这一资源,于是商议一起购买游艇,提供巢湖游艇观光服务。哪知,正当生意有起色时,他们的游艇却因为没有船检手续,而被要求停航。 6月9日,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大永等人将当初的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公司承担没有船检手续的责任。
去年4月,大永等三人分别与合肥市一家游艇销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游艇销售公司购买游艇,由该公司提供指定型号的发动机以及由南方船厂生产的快艇。购买方承担运费和安装及路费,合同总费用为5万余元。合同签订之日,大永等三人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
据大永回忆,合同签订后,自己按约支付了定金及货款,而游艇公司提供的快艇没有检验合格证书,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南方船厂生产的快艇。大永多次要求快艇公司出具检验合格证书,都被推诿。后来,大永了解到,南方船厂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游艇公司出售给自己的是其他公司生产的快艇。大永认为游艇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定金,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5万余元。
游艇公司则认为,自己交付的游艇质量合格,而且是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大永接收货物后,一直实际使用,没有提出过质量异议。合同约定代购的是船壳,且不含船检手续,同时合同约定的南方船厂是泛指南方的船厂,并非特指。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大永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购买发动机、艇壳等组件,自行组装。这一自行组装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船舶建造检验的规定。另外,双方购销合同约定为代购船,不含船检手续。这样分开购买艇壳及发动机等,自行组装后的游艇,大永才是完整游艇的实际拥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办理船舶检验的义务主体,所以大永以游艇销售公司在艇壳生产前未申请法定检验行为构成欺诈并导致其无法通过船检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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